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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过程性信息系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策或完成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责中制作或获取(已经收到或送达)的,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非终极性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9条至14条分别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和豁免公开的情形,但并未把过程性信息作为一个考虑因素。如果政府信息尚在研究、讨论之中,或政府信息仅是服务于最终决定的构成性或阶段性意见,而最终结论或最终决定尚未形成,此时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便是一个问题。 自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过程性信息成为了继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后另一个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理由。双方因对“过程性信息”的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切实反映了“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在实践操作中的困境:“过程性”是指信息的形成过程还是指信息所服务的行为的形成过程,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有争论。 本文在对过程性信息现行法规范梳理的基础上,从案例判决书入手,试图厘清实务界对待过程性信息公开与否的图景。本文从文义解释、立法目的、体系解释等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认为,政府信息不仅指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程序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属于政府信息。进一步提出过程性信息的界定标准应当是非正式、不完整因而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