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问题研究

来源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 被引量 : 4次 | 上传用户:hayyangx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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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基金立法对于基金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并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基金法律关系的各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混乱,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这已经成为我国基金市场混乱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本文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的主体问题入手,分析我国现存法律问题、探讨解决方法、寻求更科学、合理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模式。本文主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其中论述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基本类型以及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第二部分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阐述了主体的构成以及作为主体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义务。第三部分是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的模式选择。通过对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的比较,阐述了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模式,即“共同受托人模式”。并探讨了在“共同受托人模式”下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是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问题分析,其中主要围绕三个现实问题,即基金管理人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关联交易屡见不鲜;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监管作用薄弱;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流于形式。针对这三个现存问题,文章第五部分讨论了解决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问题的途径,即完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规制关联交易;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完善其监督职责;加强基金持有人自我保护能力,完善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增加“认识客户”原则,建立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通过探讨与研究,本文寻找到了更合理的有关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关系模式,即“基金托管人直接责任说”。这种模式的选择解决了基金立法对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关系制度设置的不合理性,真正意义上实现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权力制衡作用,打破现有基金管理人独大的法律关系模式。在确定基本模式选择之后,本文通过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具体的针对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问题的解决途径,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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