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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税收授权立法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的运用,在这种立法模式制度之下,税收法律是否能在一个国家内有效运转并且在事实上得到充分实施,取决于政府的下属机构之间能否有效地协调。而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机关的各个分支功能通常会变得有些模糊。我国行政机构庞大,各种税收种类名目繁多,机构的错综复杂性使得我国税收立法出现了混乱的局面。根据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公示,截至2012年,我国共有19个税种,但是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及《税收征管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税收基本法律。其他大部分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等等),都不是以法律的形式颁布,而是以国务院制定的规章条例的形式存在的,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依据大部分都是由国务院根据授权立法所制定的。税收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它使国家能够以合法的名义公然侵犯公民的财产权,所以,税法的建立较其他法律的制定应该有着更为严格的程序,其征收依据不应由行政机构来掌控。税收的依据必须是法律,由行政部门长期的控制税收立法权,极易形成行政部门利用立法之便,进行税收扩张与行政扩权。在对授权立法制度进行总的概述并且对世界上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授权立法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务求针对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的现状和不足,探讨研究我国税收授权立法权力的归属,提出改善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即为本文的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