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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在我国发展很快,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很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开发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因为缺乏规划而出现无序和混乱。我国已经出现了几次“开发区热”,而国家采用事后整顿的方式不能根本性地解决开发区无序发展的问题,因此必须重视开发区规划工作。 开发区规划是政府为实现一定时期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法定权力,制定规划并对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进行组织、控制、协调、引导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在制定开发区规划时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内容不仅要涉及到开发区建设的各个方面,还应当考虑与其他规划,尤其是与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协调关系。 现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认识到对开发区进行规划有重要,所以境外开发区规划一般都有较完备的法律保障。无论是否对开发区专门立法,通常都有良好的规划体制和配套法律,对开发区规划活动进行规范和控制。开发区规划权行使集中而有制度保障,规划过程严谨,并且很注重对公众参与权的保护。 而在我国开发区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已经意识到开发区规划的重要性,逐渐对开发区规划进行了立法。各级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开发区规划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分为纵向体系和横向体系两大类,对我国开发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作出了比较具体的安排。 但是我国开发区规划立法还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是规划权力分配和行使存在问题,现在规划权主要掌握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手中,而且权力被不当下放,容易导致规划权滥用,造成开发区规划各自为政、缺乏协调;其次是规划程序规定存在不足。我国目前还没有规定开发区规划程序的法律文件,无法有效规范、监督行政权合法行使,也不能保障规划制定过程的合理性、科学性;再次是开发区规划缺乏公众参与,对开发区规划中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也存在不足;最后由于缺乏规划协调机制,我国开发区还存在很多不协调现象。 为了弥补我国开发区规划的缺陷,建议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进行立法完善,合理分配规划权,完善开发区规划协调机制,明确开发区规划的制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