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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暴雨造成的积水积涝现象在很多城市频繁发生,给城市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城市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其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都市化温室效应显著从而暴雨强度过大、城市规划不合理、历史原因致雨水管道设计标准过低、不透水地面增多从而径流系数增大、河道湖泊湿地严重破坏等等都是城市内涝日趋严重的原因。然而,一个更为突出的问题显现出来:在强降雨期间,会出现城市道路、小区内积水严重,而河道、内湖的排涝泵站却在工作时运行时间较短的情况,也会有城市道路等无积水,但是城市内湖、河道等水系出现涝水的情况。这就是街道、小区的管道排水与城市内湖、河道排涝设计衔接问题。管道排水和河道排涝分属于市政部门和水利部门主管,两者都是通过设计暴雨来推求设计的,但是两者在暴雨资料选样方法、设计降雨历时、调蓄能力等方面不同,从而会导致两者在设计标准不衔接。本文以南昌市的暴雨统计资料为基础,管道排水采用年多个样法,河道排涝采用年最大值法,通过适线法得出两种选样方法各自的理论频率曲线,由频率曲线得到两种选样方法的重现期的对应关系:当年多个样法的重现期为1年时,年最大值法与之对应的是1.7年左右;当年多个样法的重现期为2年时,年最大值法与之对应的是2.7年左右;当年多个样法的重现期为3年时,年最大值法与之对应的是3.5年左右;当年多个样法的重现期为5年时,年最大值法与之对应的是5.2年左右;当年多个样法的重现期为10年时,年最大值法与之对应的是10.5年左右。同时也介绍了管道排水与河道排涝设计时采用的计算公式,相对而言,宜通过雨量资料进行频率分析计算得到的频率曲线进行两者衔接研究。以两个选样方法设计重现期为基础,充分考虑管道与河道的调蓄能力差异,采用不同的设计历时,最终得南昌市管道排水与河道排涝设计标准衔接关系:当管道排水的设计标准为1年时,河道排涝相应的设计标准为5年左右;当管道排水的设计标准为2年时,河道排涝相应的设计标准为5-15年;当管道排水的设计标准为3年时,河道排涝相应的设计标准为10~20年;当管道排水的设计标准为5年时,河道排涝相应的设计标准为20-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