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并存的民事责任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sian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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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广泛而深刻。伴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扩张、立法的滞后,这两种证券欺诈行为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因为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不仅仅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也严重的损害了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刑事与行政的处罚是对证券市场秩序的救济,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却因民事赔偿规定的缺失难以弥补。在学术界,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探讨数不胜数,关于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诉讼制度的讨论也非常之多。但是对于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并存这种情况却鲜有涉及,虽然这种情况在证券市场中时而发生,但相比于任何一种证券欺诈行为,其影响更为广泛、情况更为复杂,所以不容忽视。两者并存时,如何认定民事责任,如何通过诉讼路径实现民事责任,不仅仅关系着受害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关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所以本文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学术观点,围绕着这两个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司法提供一些借鉴,为学界提供一种见解。本文第一部分对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并存的民事责任性质进行探讨。首先从法理和投资者保护角度出发,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性质的有关学说进行综合比较,认为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都属于侵权行为。但是这两种侵权在侵权行为和侵犯的权利上都有不同。并存情况下,由于这两种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并且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符合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由于两种行为的诸多特殊之处,所以两者并存属于特殊的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第二部分对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并存的民事责任主体进行探讨。责任主体的确定是认定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此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相关法律对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主体的规定,然后从结构和范围两方面对两类行为主体进行对比,最后再对两者并存时的民事责任主体进行认定。第三部分通过参考民事责任相关规定和相关学术讨论,从侵权责任的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四要件入手,对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并存的民事责任进行认定。由于两种行为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因此对并存损害行为和过错认定就是对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单独认定。而对于并存的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需基于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各自的认定,再结合并存的特殊情况进行认定。第四部分对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并存的民事责任实现的诉讼路径进行研究。两者并存时的诉讼不同于任何一种行为的诉讼,因为其起诉方式有多重选择,原告的认定更为复杂,诉讼形式也存在多种,责任形式及责任分配有待确定。因此本文从理论性及可行性上对一起起诉、择一起诉、分开起诉这三种起诉方式进行探讨;然后依据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原告认定两者并存时的原告;再然后,考虑到两者并存时原告的众多,对五种诉讼形式进行对比分析;最后,从赔偿范围、责任形式及责任分配三方面探索两者并存下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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