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业务开展的法律障碍及其破解

来源 :上海社会科学院 | 被引量 : 8次 | 上传用户:djsn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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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信托业务、政信合作业务等传统信托业务发展速度逐步放缓的大趋势下,有赖于高速增长的高净值人群对传承家族财富的强烈需求,家族信托迅速成为各个信托机构试图打开的新市场。然而,自2013年初国内第一个家族信托落地至今,家族信托一直处在“叫好不叫座”的状态。这里固然有对新生事物接受度的问题,但从法律角度看,我国《信托法》看似支持家族信托的设立与运行,但在更深层次存在着阻碍家族信托长期稳定发展的内在制度障碍。在首先于第一章分析家族信托的概念、属性及其特征之后,文章在第二章中简述了家族信托法律构造的三要素——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以及信托当事人(受托人、受益人)。考虑到此种观点未将四要素说中的信托行为以及信托当事人中的委托人包括在内,文章还专门对这两个要素进行了分析。在第三章至第五章,文章以上述信托法律构造三要素为框架,论述了《信托法》及相关法律规范中相关条款不利于家族信托业务开展的原因,同时给出了破解相关问题的立法建议。在第六章,文章总结出家族信托业务的核心法律障碍在于《信托法》的强行法性格。《信托法》的立法初衷为摆正信托的法律地位、重新整顿和梳理信托业,乃为约束信托业而倒过来建立法律基础,这一意旨决定了该法的很多方面没有顾及调整民事信托(家族信托的上位概念)法律关系。此外,《信托法》对信托的分类标准存在错误。所以,家族信托只能在为营业信托打造的法律框架内构造自己的体系,掣肘之处自然可以想见。有鉴于此,为推动家族信托发展,实则回归信托本源,即将《信托法》重新定位为规范和调整民事信托法律关系的工具,对于信托业监管则另立针对性的法律规范。而上述重新定位意味着将《信托法》真正定性为私法而非公法,“软化”对受托人义务和责任的处理,将自由裁量权交还到当事人手中。与此同时,落实配套制度,使信托制度的优势得以充分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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