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果加重犯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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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共犯是我国刑法学界热议的问题之一,因为该论题涉及结果加重犯、共犯和过失犯三个领域,所以具有相当的理论难度。国内外许多学者都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研究思路和研究重点各有不同,可谓百家争鸣。笔者以为,对结果加重犯的共犯问题的研究可以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为了完善地解决结果加重犯的共犯问题,有必要首先明确“结果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共犯”的概念。目前,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由于广义说的概念范围过大,与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不符,笔者采纳狭义说,即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在此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引起了加重结果的发生,且刑法对该加重结果规定了较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的犯罪类型。也就是说,结果加重犯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行为人故意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并故意引起加重结果的发生,刑法对该加重结果规定了较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一种是行为人故意实施基本犯罪行为,过失地引起了加重结果的发生,刑法对该加重结果规定了较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相应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是指数人共同故意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故意或过失地引起了加重结果的发生,且刑法对该加重结果规定了较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在多人共同故意实施基本犯罪,其中一人或数人故意引起加重结果发生的场合,争议不大,而在多人共同故意实施基本犯罪,其中一人或数人过失地引起加重结果的场合,谁应该对加重结果的发生负刑事责任,负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引起了热烈争论。笔者欲尝试回答这两个问题。目前,国内学者对结果加重犯的共犯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当数人共同实施基本犯罪,其中一部分人的行为直接引起了加重结果,刑法对该加重结果规定了较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直接引起加重结果的行为人与未直接引起加重结果的行为人在加重结果的范围内能否成立共犯的问题;二是共犯的刑事责任分配问题,尤其是数人共同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只有一部分人的行为引起了加重结果的发生,那么其行为未直接引起加重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从思维路径上看,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共犯理论解决结果加重犯的共犯问题的思路——传统的共犯关系思维;另一类是突破传统的共犯关系思维,而采用同时犯、过失犯等理论解决结果加重犯的共犯问题的新思维。何谓传统的共犯关系思维呢?概括而言,就是通过共同实施基本犯罪的数人之间是否具有共犯关系来判断数人是否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数人有共犯关系,则未直接引起加重结果的行为人也应当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反之,数人不具有共犯关系,则未直接引起加重结果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以传统的共犯关系思维来解决结果加重犯的共犯问题,会导致处罚根据的缺失。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就决定了在数人共同实施基本犯罪,其中一部分人过失地引起加重结果发生的场合,在加重结果范围内,共同实施基本犯罪的数人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那么,其行为未直接引起加重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就缺少理论支撑。然而,在现实中,其行为未直接引起加重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很可能有重大原因关系,如果其不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会导致实质不公正。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需要和理论根据的缺乏之间的矛盾如何调和呢?我们可以在对我国共犯制度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刑法学者的有益经验。在日本,一些刑法学者对结果加重犯的共犯问题的研究也采用了类似于我国的传统的共犯关系思维,即以共犯理论为工具。所不同的是,日本刑法并没有将共同犯罪限定为共同故意犯罪,给学者们留下了研究过失犯的共犯的空间,因此,日本学者往往将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与过失犯的共犯联系在一起进行研究,对两者做出相似的论断。在德国,刑法学者对结果加重犯的共犯的研究不限于共犯理论,还结合了过失犯、同时犯等理论,给我国对结果加重犯的共犯的研究提供了借鉴。笔者以为,严格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在数人共同实施基本犯罪,其中一部分人过失地引起加重结果的场合,共同实施基本犯罪的数人在加重结果的范围内不能成立共犯,只能在基本犯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因此,其行为未直接引起加重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无法在共犯理论中寻找,我们不妨跳出共犯理论,从过失犯、同时犯等理论中寻找根据。结果加重犯是特殊的犯罪类型,刑法之所以规定结果加重犯,是因为其基本犯罪行为包含了发生加重结果的高度危险性,为了特别避免加重结果的发生,刑法才对加重结果设置了更高的法定刑。因此,数人共同实施基本犯罪就隐含了引起加重结果发生的危险,实施基本犯罪的数人应当努力避免加重结果的发生,当疏于注意时,主观心态上构成过失,当加重结果切实发生时,行为引起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这就是其行为未直接引起加重结果发生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综上所述,在过失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的场合,我国共犯立法和共犯理论无法为其行为未直接引起加重结果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提供理论支撑。因此,对过失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的研究,笔者认为应采用单方化的思维路径,即从行为人本身的主客观情况中寻找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当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持过失心态,且其行为引起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时,其就应当对加重结果的发生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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