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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自1997年诞生以来,就因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其背负“口袋罪”的恶名而备受诟病。为了弥补法律漏洞,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做出了修改,一是在第一款中增加了“恐吓”这一行为方式,二是增加“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并提高法定刑的规定,作为本罪的第二款,扩大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圈,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公共场所的范围延伸到网络虚拟空间,更是进一步扩大的寻衅滋事罪的打击范围。然而,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就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思想,刑罚的适用问题在刑法学理论研究中也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学者将大部分的关注点都集中在犯罪构成理论上,在刑法分则的研究中更是如此。在对寻衅滋事罪的研究方面,“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思想也得到了集中体现。在本罪的相关问题研究中,绝大部分的学者都在讨论寻衅滋事罪的历史沿革问题、罪与非罪问题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关系问题,即便是在寻衅滋事罪犯罪圈不断扩大的今天,本罪的刑罚适用问题也是鲜有人问津。在中国知网上,我们可以找到大量讨论寻衅滋事罪认定问题的文章却找不到任何一篇和寻衅滋事罪刑罚适用问题相关的文章,因此,对寻衅滋事罪刑罚适用问题的研究极其有限。但是,笔者在搜集寻衅滋事罪案例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寻衅滋事行为通常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毁坏财物一两千元,并且在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的情况下,却依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且本罪极少适用管制,缓刑的适用率也较低。根据这一现象,笔者在搜集大量案例并加以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分四部分进行论述,探讨寻衅滋事罪的刑罚适用问题,以使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更符合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一部分:寻衅滋事罪刑罚适用状况考察。在这一部分,通过笔者对收集到的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归纳总结,从而对寻衅滋事罪的刑罚适用现状有一个全面的、客观的认识,包括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适用刑罚的刑罚种类及期限、缓刑适用情况、危害结果与刑罚适用情况以及量刑情节与刑罚适用情况。第二部分:寻衅滋事罪刑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寻衅滋事罪刑罚适用的现状进行分析,厘清司法实践在寻衅滋事罪刑罚适用中在适用刑罚种类、量刑情节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寻衅滋事罪刑罚适用建议。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分析,阐明在寻衅滋事罪认定标准比较宽泛的前提下对此罪的刑罚裁量理应倾向于轻缓化的刑罚适用建议,包括从宽进行刑罚裁量、提高缓刑适用率、合理认定量刑情节以及规范量刑四个方面。第四部分:结论。在掌握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刑法适用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刑罚轻缓化理论,得出本文摒弃重刑思想,对罪行轻微的寻衅滋事罪扩大适用管制,对于本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尤其是初犯尽可能宣告缓刑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