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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也呈现上升的趋势,必须通过法律的途径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国际经济的竞争与合作使得每个国家都非常关注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美国是当今世界最为发达国家,也是司法体制最为完善和成熟的国家。其法院制度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已成为西方司法制度的杰出代表。美国设立的国际贸易法院,在给予民众诉讼方面的便利及专业性服务方面,非常有特色;在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是美国完成国际贸易诉讼司法审查的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解决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各种纠纷中,为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与贸易秩序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从非专门性的美国联邦巡回法院、首席验估师局至联邦海关法院再到国际贸易法院,不仅是法院名称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其性质、地位和职能随着对外贸易的深入和案件数量与性质的变化而变化。性质从非专门性法院到专门性法院、从行政机构演变成司法法院,地位从财政部的一个机构升为宪法第一条法院再到宪法第三条法院,职能管辖从审查有限的有关归类和估价的海关局的裁决扩展到一切有关外经贸案件的审理。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诉讼体制与程序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这一切变化都是为了适应美国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需求,更好地处理司法审查与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顺利便捷地履行国际义务。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设立以及其审理案件的专业性与便利性具有很强的现实和理论意义。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院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曲折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还存在着诸如国际贸易诉讼的立案标准不够明确、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机关的管辖范围过于狭窄、国际贸易诉讼立法机制的缺失、国际贸易诉讼机制缺乏专业性、诉讼机构的审判缺乏效率等等问题。期望美国的经验对我国国际贸易诉讼机制以及实体与程序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与实务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