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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共犯理论中,共犯行为从属于实行行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由于许多共犯行为具有了超越正犯的危害性,我国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出现了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该立法模式将共犯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共犯可作为正犯独立入罪处罚,实际上是扩大犯罪圈的行为入罪化,明显区别于从属正犯入罪的共犯评价模式,而为共犯行为的入罪开辟了新的路径,从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本文将对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进行全面检视,从动因及根据入手,探索其实现的方法。除却前言及结语,正文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共犯行为正犯化的一般考察。首先对共犯行为正犯化进行整体界定,明确其理论内涵并界定本文的讨论范围。“共犯行为”的界定明确共犯行为的概念及其与预备行为间的区别;在“共犯行为正犯化”的内涵上,认为帮助、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入罪均属于“共犯行为正犯化”,包括正犯没有入刑而仅将共犯行为入罪的立法,且不要求必须为共犯行为设置新罪名。然后是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考察,先通过梳理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共犯行为正犯化立法的趋势和概况,再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做了全面梳理,并从立法沿革、立法领域和立法的具体内容分析立法特点。最后是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类型性分析,先梳理了作为通说的共犯独立立法模式说和共犯独立共犯从属并存的区分说的争议始末,后表明本文的形式解释立场和共犯独立入罪模式说的类型定性。
第二部分,共犯行为正犯化的动因分析。理论动因方面,我国归属区分共犯与正犯的犯罪参与体系。在此基础上,对共犯从属性原理进行检视,具体来说,实行从属性和限制从属性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但无法回应风险社会中的提前防卫的要求,也不能回应危险性超越正犯的共犯行为的归责问题。立法动因方面,现代社会中存在具有超越正犯的危害性及行为独立性的共犯行为,对这类行为的入罪化是共犯行为正犯化立法的真接动因,根本动因是风险社会背景下对刑法处罚早期化、严厉化和扩大化要求。司法动因方面,一是司法诉讼上降低犯罪构成的证明难度,方便定罪量刑,二是以立法形式削除司法解释途径“试运行”共犯行为正犯化的弊端。
第三部分,共犯行为正犯化的正当根据。刑法教义学方面,二元的行为无价值和限制的正犯概念为正犯化立法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刑事政策方面,共犯行为正犯化立法顺应了风险社会的背景并回应了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立法理念方面,共犯行为正犯化是扩大犯罪圈的立法,有利于刑法结构的转变,实现“严而不厉”的刑法理念。
第四部分,共犯行为正犯化的实现。为了打消正犯化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的担忧、贯彻刑法的谦抑性,首先明确了共犯行为正犯化立法的有限性和补充性原则,补充性原则既体现在作为使用刑法对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的补充性上,还体现在作为共犯独立入罪对共犯从属入罪的补充性上。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共犯行为正犯化的路径上,其适用前提是从属性共犯归责模式已无法恰当归罪,为此需要贯彻双层区分制的共犯体系,提倡限制从属性说并承认蓄积的共犯,认可片面共犯的可罚性,如此一来多数共犯即可以从属性共犯路径归责。在此前提下,共犯行为正犯化立法标准是类型化的严重危及重大法益的共犯行为,法定刑标准是刑法轻缓化,重视资格刑和罚金刑的作用。共犯行为正犯化的适用限度上,一是严格解释构成要件行为,通过同类解释和限制解释避免处罚范围不当扩大、理顺不同罪名间的适用逻辑;二是对有严格入罪条件的正犯化立法,将共犯从属性作为违法性判断的参考要素;三是谨慎处理正犯化立法可能导致的中立帮助行为和间接共犯的入罪问题。
第一部分,共犯行为正犯化的一般考察。首先对共犯行为正犯化进行整体界定,明确其理论内涵并界定本文的讨论范围。“共犯行为”的界定明确共犯行为的概念及其与预备行为间的区别;在“共犯行为正犯化”的内涵上,认为帮助、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入罪均属于“共犯行为正犯化”,包括正犯没有入刑而仅将共犯行为入罪的立法,且不要求必须为共犯行为设置新罪名。然后是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考察,先通过梳理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共犯行为正犯化立法的趋势和概况,再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做了全面梳理,并从立法沿革、立法领域和立法的具体内容分析立法特点。最后是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类型性分析,先梳理了作为通说的共犯独立立法模式说和共犯独立共犯从属并存的区分说的争议始末,后表明本文的形式解释立场和共犯独立入罪模式说的类型定性。
第二部分,共犯行为正犯化的动因分析。理论动因方面,我国归属区分共犯与正犯的犯罪参与体系。在此基础上,对共犯从属性原理进行检视,具体来说,实行从属性和限制从属性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但无法回应风险社会中的提前防卫的要求,也不能回应危险性超越正犯的共犯行为的归责问题。立法动因方面,现代社会中存在具有超越正犯的危害性及行为独立性的共犯行为,对这类行为的入罪化是共犯行为正犯化立法的真接动因,根本动因是风险社会背景下对刑法处罚早期化、严厉化和扩大化要求。司法动因方面,一是司法诉讼上降低犯罪构成的证明难度,方便定罪量刑,二是以立法形式削除司法解释途径“试运行”共犯行为正犯化的弊端。
第三部分,共犯行为正犯化的正当根据。刑法教义学方面,二元的行为无价值和限制的正犯概念为正犯化立法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刑事政策方面,共犯行为正犯化立法顺应了风险社会的背景并回应了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立法理念方面,共犯行为正犯化是扩大犯罪圈的立法,有利于刑法结构的转变,实现“严而不厉”的刑法理念。
第四部分,共犯行为正犯化的实现。为了打消正犯化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的担忧、贯彻刑法的谦抑性,首先明确了共犯行为正犯化立法的有限性和补充性原则,补充性原则既体现在作为使用刑法对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的补充性上,还体现在作为共犯独立入罪对共犯从属入罪的补充性上。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共犯行为正犯化的路径上,其适用前提是从属性共犯归责模式已无法恰当归罪,为此需要贯彻双层区分制的共犯体系,提倡限制从属性说并承认蓄积的共犯,认可片面共犯的可罚性,如此一来多数共犯即可以从属性共犯路径归责。在此前提下,共犯行为正犯化立法标准是类型化的严重危及重大法益的共犯行为,法定刑标准是刑法轻缓化,重视资格刑和罚金刑的作用。共犯行为正犯化的适用限度上,一是严格解释构成要件行为,通过同类解释和限制解释避免处罚范围不当扩大、理顺不同罪名间的适用逻辑;二是对有严格入罪条件的正犯化立法,将共犯从属性作为违法性判断的参考要素;三是谨慎处理正犯化立法可能导致的中立帮助行为和间接共犯的入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