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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我国《继承法》中所欠缺的归扣制度加以讨论。我国现行《继承法》仅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如果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一些财产,但是这条规定却不能使共同继承人之间达到真正的公平,而修改立法就是对公平不倦追求的过程,所以本着对公平,平等的价值追求,我国继承法应该吸收归扣制度。本文运用法理学分析法,站在法理的角度去理解归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比较学分析法,通过对法国、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澳门归扣制度的比较,找寻适合我国的归扣制度;历史分析法,归扣制度历史悠久,起源于汉莫拉比法典发展于罗马法,罗马法中蕴含的公平和平等的理念,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仍然是我们要坚持的立法理念;实证分析法,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来解读归扣制度的合理性;系统分析法,继承法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分支,所以研究继承法必须要在民法这个大前提下进行,民法中的社会本位思想一定也要在继承法的归扣制度上体现。正因为归扣的必要性,所以本文试图找到一个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归扣制度,并具体提出归扣制度的设想。论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本文在前人研究的成果上,进行了讨论、比较和分析。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归扣制度的法义、渊源、和各国各地区的立法例。并且与特留份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我国继承法即应当规定归扣制度也应当规定特留份制度。并解决了归扣制度与意思自治和所有权的冲突,并得出结论,归扣制度没有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也没有与所有权问题相冲突。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归扣制度主体和客体的范围,在主体的范围中对代为继承人和抛弃继承人是否能够成为归扣的主体这两个问题进行了讨论,得出代位继承人可以成为归扣的主体,抛弃继承人不可以成为归扣的主体。在归扣客体中,详细的分析了保险费,教育费这两个客体,并得出保险费是归扣的客体,超额教育费也是归扣的客体。对免于归扣的意思表示什么时候是有效的进行了讨论,得出免于归扣的意思表示是不可以事后取消的。第三部分结合了我国的具体情况分析了归扣的实行,得出我国应该实行计算充当立法模式和归扣的价值认定以归扣时为准。第四部分将前文内容整理成为法条。最后提出了归扣制度的立法建议,希望在《继承法》的修改过程中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