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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国内总体的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压力进一步增大,整体金融环境越来越复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方面,投资融资需求难以实现匹配,客观上要求我国金融有所创新,创造出更适应当前环境的投融资工具,为广大中小企业的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注入充足的资金。但是另一方面,ICO等由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金融创新”尤其是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野蛮创新却进一步挑战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分业监管体系,造成了E租宝等一系列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这两方面的情况迫使学界进一步提高对金融风险的警惕,并且更加深入地思考如何重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使其能够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真正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实现金融创新、投资者保护与防范金融风险三者的平衡,使得金融系统能够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我国监管当局从2016年开始,相继出台了《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着力在整个金融监管领域内推行“穿透式”监管。这种“穿透式”监管一方面确实取得了监管实效,抑制了金融风险,得到了包括世界银行在内的国际组织一定的认可;但另一方面也引发了学界的担忧,担心“穿透式”金融监管如果不受限制,可能将带来行政权的过度扩张等严重问题,最终对我国整体的金融监管法制甚至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造成严重的危害。正是基于这样的担忧,确定“穿透式”金融监管的边界刻不容缓。为了充分进行论证,本文将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讨论。第一部分将对于我国监管层和学界对于“穿透式”监管的认识进行归纳和总结,进而讨论我国的“穿透式”监管究竟是什么,我国学界对于“穿透式”监管边界的确定有哪些观点以及争议焦点是什么,明确对于“穿透式”监管定义和就边界确定而言需要讨论的问题。第二部分是讨论域外所建立的类似“穿透式”监管的金融监管制度或者规则,根据其所涉国家和领域的不同依次归纳其监管的边界以及其背后的监管逻辑,讨论其中对我国确定“穿透式”监管边界时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形成对于“穿透式”监管边界确定的域外经验。第三部分则是着眼于国内的部门法,归纳我国其他部门法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边界的确定路径及其背后的逻辑,从中发现可供我国金融监管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是在我国当前面临的情况和域外经验的基础之上,围绕资产管理的“穿透式”监管进行讨论,讨论资产管理中“穿透”所应有的三重边界划分方法,并对整体“穿透式”监管的边界确定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