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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的研究,一直是国内法学研究领域比较薄弱的地方。这与我国蓬勃发展的旅游市场极不相称,更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应该具有的有序、健全并且与国际接轨的法制环境不相适应。实际上,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纠纷的重要原因在于旅游合同的格式化。面对旅游纠纷的不断增多,研究旅游合同格式条款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理论,结合其他国家具有代表性的旅游合同立法、司法实践,对我国旅游合同格式条款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对如何构建相关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期望对我国旅游合同格式条款问题的完善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以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除去引言部分,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共21000余字:第一部分,先引出一个旅游实践中的案例,案例中两个法院对同一案件做出了不同的处理结果:南京下关区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而南京中院却认为旅行社以及和平宾馆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针对这一状况,本部分提出了案件争议焦点即如何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以及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第二部分为旅游合同格式条款概述。本部分主要由旅游合同基本问题、旅游合同的格式化特征、旅游合同格式化的利弊分析三部分构成。在本部分中首先介绍了旅游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明确了旅游合同的概念,同时分析了旅游合同的性质;其次,介绍了旅游合同的格式化特征,并分析了旅游合同格式化的原因;最后,指出了旅游合同格式化的价值和弊端,认为应当趋利避害,最大限度的发挥格式化合同的价值。第三部分为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对于该问题的分析主要从订立规则和程序、格式化合同的解释和格式条款的效力判定三个方面进行。首先,确立了一套格式化合同订立程序的要求,明确了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首要问题;其次,根据“条款解释优于条款之控制”的原则,并按《合同法》第41条规定所确立的三原则,对格式化合同的解释予以具体分析;最后,明确了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标准问题,强调应以是否有违民法和合同法的强行性规定以及是否有违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第四部分是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各种规制。主要是从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规制四个方面来探讨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问题。首先,指出了对我国旅游合同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认为虽然有些法律法规起着规制旅游市场的作用,但调整的对象并不明确,有必要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做更深入的立法规制,并为此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其次,司法、行政规制也是规制的两种重要选择方式,在分析了我国司法、行政规制的现状后,提出了改进的措施;最后,分析了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社会规制措施,力图使对其规制更加完善,以最大限度的促进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本部分与第三部分共同构成本文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