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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是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严重限制了检察机关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和公共利益方面所应发挥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法治国家进程的展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该予以选择和确立。 本文第一部分简要概述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和价值。纵观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民事公益诉讼得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通用形式,检察机关有权对私法活动进行监督、干预,其干预重点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检察机关监督、干预私法活动的主要形式是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其权利义务也相当广泛。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没有系统立法。 第二部分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根基与现实原因。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必须有前期自身的理论基础为支撑。创新之处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即:1、检察机关的民事诉权。2、国家干预。3、侵犯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可诉性。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原因。 第三部分结合我国法律文化背景实际,设计解决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程序。关于制度构建包括:1、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身份及法律地位。存在有国家监诉人说;国家法律监督人说;公益代表人说;民事公诉人(机关)说和原告(当事人)说。笔者赞成民事公诉人说。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公害的案件、因产品质量造成众多消费者受损的案件、反倾销案件、垄断案件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式。笔者认为在诸学说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采取一元诉讼启动方式更为确切。关于程序构建包括:1、诉前程序。根据行政权和检察权的分工和行政优先原则来确定诉前程序的具体内容。2、审前准备程序,基于对国外准备程序的考察,笔者认为应增加有关证据明示的内容,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将不应交审判已起诉的案件解决在开庭审理之前。3、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