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一般侵占行为的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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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占行为,指作为一般主体的行为人将自己合法取得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不大,尚不够成犯罪的行为。它是相对于侵占罪而言,脱胎于侵占罪的一种行政违法行为。1997年以前,对该行为我国法律只通过民法予以规范,而没有公法予以调整。1997年《刑法》修改时,立法者将侵占行为中侵占数额较大的行为纳入了刑法之中,作为侵占罪对犯罪嫌疑人科以刑罚。但是,对于数额较小、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侵占行为,仍只能通过民法予以调整。本文从一般侵占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出发,结合实践案例,运用法的价值的一般原理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宗旨、作用的相关理论,简要论述了一般侵占行为的行政违法性特征,并通过借鉴古今中外关于一般侵占行为的法律制度规定和我国公法制裁的特征,对比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制裁的区别,初步阐述了在我国将一般侵占行为纳入行政法律制裁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同时,本文通过对这种“数额较小、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侵占行为行政制裁的宗旨和目的的论述,站在保护被害人权益、预防惩治违法犯罪和人性化执法等角度,对该行为的行政制裁从立法原则、惩罚措施、办理程序和适用对象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宏观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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