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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党的十八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以来,环境治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党中央的重视。然而,实践中我国很多城市的发展依然是在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城市为经济发展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城市政府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应该对城市环境问题负责。当前我国的城市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表现出动力不足的态势,不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此,研究城市政府环境治理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公共物品理论认为,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的职责所在。环境作为一种具有消费非竞争性和收益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其供给主体必然是政府。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是理性的“经济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在其行动选择中也会进行成本—收益核算,并选择符合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动。基于此,唯有从动力机制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政府环境治理动力不足的问题。以济南市为例,在走访调研中发现,城市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缺乏动力的具体表现有:城市政府存在重经济轻环保的倾向,城市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投入相对不足,城市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存在不作为的情况,以及城市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落实效果不佳等。为此,需要从激励和问责两个方面系统分析城市政府环境治理动力不足的制度性原因。一方面,城市政府环境治理激励机制存在制度性缺陷,表现为:以GDP为核心的“压力型”政治激励模式,纵向政府间财权事权划分不合理,另外城市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的提高对官员的晋升影响不够大。另一方面,城市政府环境治理问责机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表现为:政府环境问责主体过于单一,客体模糊不清,以及政府官员问责复出机制缺乏细化的规范。可以说,正是由于当前我国城市政府在环境治理中激励和问责机制设计存在缺陷,才使城市政府在环境治理中既缺少“引力”又缺乏“推力”,进而影响了城市政府环境治理的动力。鉴于此,在借鉴美国纽约州哈德逊河水环境治理和英国伦敦大气环境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可以尝试从激励和问责两个方面为提升城市政府环境治理动力提供可行对策。一方面,完善城市政府环境治理激励机制,即完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增加环保考核比重,合理划分纵向政府间的财权和事权、构建有效的财政激励机制,以及构建政府官员环境治理绩效奖励机制。另一方面,完善城市政府环境治理问责机制,即拓宽城市政府环境问责的主体,明确城市政府环境治理的客体,落实城市政府环境治理终身问责制,同时还要细化城市政府环境问责官员的复出机制。只有从激励和问责两个方面努力,“双管齐下”,才能使城市政府在环境治理中有充足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