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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中出现的影响其效力的法律缺陷。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重要平台,对于体现股东意志、维持公司运营的合法与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为了维护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切实保护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研究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我国新《公司法》虽为瑕疵决议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的判定提供了明确准则,但只是构建了整体框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还需进一步完善。本文主体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基本的概述,涉及决议瑕疵的概念,认定标准、表现形式和瑕疵决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主要是指决议程序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情形;在认定标准上比较宽松,不可过严;表现为程序瑕疵,包括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瑕疵和内容瑕疵,即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情形;在瑕疵决议的效力上,究竟为无效还是为可撤销,主张应根据瑕疵的具体情况加以具体的分析。第二部分是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法律救济措施的原则完善,提出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应遵循保持决议安定性、尊重决议程序性和利益均衡等原则。第三部分论述了决议瑕疵的救济途径。瑕疵决议既可以通过非司法的途径予以补正,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即提起决议效力否定之诉。在瑕疵决议的非司法救济途径中主要分析了决议瑕疵的补正范围、补正方式及其合理性。在瑕疵决议的司法救济途径中,主要探讨了决议撤销之诉、无效之诉和不成立之诉的法律性质及在诉讼主体、除斥期间等方面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否定决议效力判决的法律后果。第四部分运用比较研究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简要介绍了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对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重大影响,尽管新《公司法》实施后,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完善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与其他国家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不难发现,我国这方面的立法仍显得比较简单。在分析了我国现行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不足之处后,针对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直接诉讼、派生诉讼等的问题提出了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