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经理法律约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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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典企业中,企业主既是所有者也是经营者,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在同一个人身上,企业主亲力亲为,凭着对自身投入资本的无比热忱和自身的管理经验负责企业的正常运营。当时的企业规模并不大,管理也不复杂,使得企业主有能力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同时企业主作为投资者最为关心资本的使用情况,因而当时的这一模式和古典企业的规模相适应。到了近代,现代公司制度逐渐形成并获得高速发展,公司规模化和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这时并非所有的投资者都有能力担任管理人员,同时投资者归根到底关心的是所投入的资本最后能否带给自己最大的利润,投资者的“无心或无力”使得具有专业管理技能和丰富管理经验的经理层出现。专业人员的加入,极大地提高了公司的效率。经济学者将这种现象描述为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两权分离一方面使得公司法中不同利益群体各尽其职,人尽其才,同时也带来了代理成本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经理利用信息资源优势欺瞒投资者,滥用职权来谋取一己私利,使公司和公司的所有者蒙受巨大损失。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建立和完善科学、完善、规范的经理约束制度。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介绍公司经理的基础理论及强调约束公司经理的必要性。经理这一概念在不同的立法体例表述各异,体现了各国对经理法律地位认识的差异,相关学说众说纷纭,唯“代理说”更能真实体现经理和公司的关系,同时也符合立法限制经理权力的初衷。为防止经理滥用权力,各国立法都对经理权的行使和限制做了严格的规定,同时,为了更好的研究公司经理约束制度,必须要对经理滥用权力的原因进行深度挖掘,从而对约束经理权力的必要性形成更深刻的认识。本文的第二部分重点介绍国外两种经理约束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大陆法系国家以内部约束制度为主,投资者直接通过制定章程、和经理签订聘用合同以及通过公司内部的权力机构来实现对经理的控制;英美法系国家不像日德国家,由作为大股东的主银行直接控制公司的运营管理,而是通过成熟的市场,完善的媒体监督以及丰富的法律判例实践对经理形成间接控制和影响。出于实践的需要,两大法系开始逐渐吸收对方约束制度的优点,约束制度展现了逐渐融合的趋势。第三部分将研究视野转向国内,重点关注我国经理约束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国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修改,针对我国经理的设置、权力的行使和限制等问题在立法上取得了不少的进步,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严重:内部约束方面表现为经理权限过大,内部机构监督不力;外部约束方面,我国仍未形成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和媒体监督环境,法律上对经理的限制仅仅停留在义务的设置上,缺乏配套的责任制度。文章的最后部分针对我国存在的内外约束不足现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欲完善内部约束,完善监事会的监督是最合理的选择,这也是监事会的职责所在,通过从法律上给予监事实权,财政上保证独立,建立监事任职资格制度,加强监事会的激励四个方面促使监事会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欲完善外部约束制度,重点是加重经理的法定义务和完善经理违反责任的民事责任制度,仅仅规定义务,而不设置违反义务的后果和责任,那么义务就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对经理的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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