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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90年代起,跨国并购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跨国企业通过并购方式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和国际竞争力;对东道国而言,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他们接受跨国并购的目的是引进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借助于跨国公司力量,增强企业实力,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促进经济发展。但是,跨国并购最有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形成垄断,影响东道国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对东道国经济安全造成危胁。因此,东道国对垄断性跨国并购进行反垄断管制非常必要。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和方法及基础理论。第二章通过对美国、欧盟规制垄断性跨国并购的实体法和执法体制的阐述和比较研究,指出仅靠各国的国内单边法律规制垄断性跨国并购还不够,应该积极建立国家间的双边、多边合作机制有效规制垄断性跨国并购行为。第三章主要从跨国并购可能造成市场集中,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谈起,深入对两种市场集中度界定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指出选择合理的市场集中度界定标准要考虑国情等诸多因素。第四章通过对我国新近实施的三部法律法律规中涉及到规制垄断性跨国并购的实体、程序内容的分析,指出其不足之处。第五章对我国规制垄断性跨国并购提出法律对策:主张引入赫尔芬达指数标准改进反垄断审查实体标准界定方法;制定类似于美国欧盟的“并购指南”指导、规范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设置专门针对跨国并购进行审查的执法机构;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反垄断审查听证制度;加强垄断性跨国并购行为的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