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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相互渗透与融合,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股权众筹即互联网金融业态之一,其所面向的投资群体为人数众多的普通投资者,而融资者大都是处于创业阶段的小微企业,该模式可以有效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融资者的融资渠道,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低门槛的投资机会。股权众筹是以获得利息或股权为对价的金融投资,但其操作过程与传统的证券发行模式有诸多不相容之处,至少在募集方式、募集对象以及募集人数三个方面深刻冲击着传统金融和现行法制,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与企业债券、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本文以股权众筹监管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对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相关问题展开论述。本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概述了股权众筹的内涵、模式、特征及价值,为下文的论述做好理论铺垫;第二部分通过考察美国、日本、英国等资本发达国家的股权众筹立法现状,进而梳理分析其先进立法技术;第三部分以案例的形式介绍了我国股权众筹的主要运作模式,重点分析了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刑法》等部门法律对股权众筹形成的法律障碍;最后一部分通过监管原则和具体制度设计双管齐下,建议从融资者、投资者、众筹平台三个角度出发,设立小额发行豁免制度、确立投资者分级保护制度,并强化众筹平台对投融资双方的尽职调查义务。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理应兼顾投资者利益与企业融资效率,不可偏废其一,必须合理设定各方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时值《证券法》修订之际,我们期冀《证券法》可以针对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适当松绑,同时加紧正式出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推进众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