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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严重的水资源短缺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瓶颈,解决水资源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水权交易是解决水资源危机的一个有效途径。我国的水权交易必须立法,我国水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是水权交易立法的前提和基础。 本文从水权基本理论入手,多角度阐述了水权的概念。首先将水权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等;狭义的水权指水权的使用权。其次,将水权界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再次,从环境法的角度,提出了水权不是环境权,指出:作为法律权利的水权和作为法律权利的环境权产生时间是不同的;水权和环境权在主体、客体和法律特征方面是不同的。这些都有利于构建水权交易法律制度。 对于水权交易的概念,从民法角度,本文认为,可将水权交易定义为:水资源使用人将自己合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依法通过出售、交换和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另外,本文还提出了水权交易是一种商品交换。认为:宪法承认资源配置中的商品交换,水权交易属于这种商品交换,是为宪法所承认的,这是有关法律承认水权交易最重要的根据。这些也有利于构建水权交易法律制度。 此外,本文对国外水权交易立法进行了简要介绍,重点介绍了澳大利亚、美国的水权交易及其立法,还对国外水权交易立法经验作了说明。同时,介绍了我国水权交易的实践、我国与水权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水权交易立法的必要性。最后,在此基础上,对水权交易法律构建提出了一些粗浅建议。提出了将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科斯定理作为我国水权交易立法理论,并指出了包括水权交易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在内的几项立法原则。在我国水权交易立法主要内容的十二项说明中,对于水权交易合同和水权交易纠纷处理,从法学理论上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