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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383条添加终身监禁制度。2016年10月9日,原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在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终身监禁,其后,原国家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原黑龙江省龙煤集团供销公司副总经理于铁义、原天津市公安局长武长顺依次被判处终身监禁,终身监禁制度遂在反腐司法实践中逐步铺展适用开来。截至目前,关于终身监禁制度的争议声仍然不断,主要因为其相关理论的成熟需要一个过程,立法不严谨导致法律解释不统一,这无疑影响着该制度价值的实现。笔者认为,我国终身监禁定性为打击贪腐犯罪的一项刑罚执行措施为宜。在制度价值层面,终身监禁制度契合法治反腐的政策要求;符合死刑废止的立法趋势;实现了刑罚执行的制度创新。在立法内容层面,终身监禁制度所规定刑罚偏重,有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之嫌;在立法程序层面,该制度的添加程序有违《立法法》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规定之嫌。在终身监禁制度的司法适用层面,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的犯罪分子;该制度在溯及力问题上理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死缓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理应减为25年有期徒刑,进而切断了终身监禁措施的执行;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的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不得减刑、假释,但仍应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性。在终身监禁制度的未来走向建议层面上,笔者建议细化终身监禁制度的具体规定;赋予终身监禁制度以矫正出口;扩大化适用终身监禁制度;完善无期徒刑以合理嵌入终身监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