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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是非洲独特的旗舰产业,也是非洲大陆许多国家日益增长的工具,例如科特迪瓦、南非、安哥拉、刚果民主共和国(DRC)、加纳、坦桑尼亚、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和赞比亚。由于采矿业的本质包括大量的长期货币投资、巨大的潜在收入和微妙的政治问题,分歧是不可避免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采矿立法确立了优先使用土地以及旨在促进和便利采矿活动的领土管理模式。在过去的二十年里,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实施了多项监管和制度改革,以促进采掘业的发展。受大宗商品的全球经济周期的有利推动,该行业已成为该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之前是以农业或咖啡为基础。煤炭、黄金和祖母绿都在采矿业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撒哈拉以南非洲的采矿业改革为外国投资既创造了有利环境,也创造了不利的环境。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主要是通过私有化和放松对国有大型矿产经营的管制来减少国家参与。按照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议,1990年代的目标是立法和机构能力建设。政府被认为是最小化政治、地质和经济风险的关键利益相关者。在经过一个时代的改革之后,非洲矿产部门的外国投资有所增长。这些重新监管国家的努力主要是优先吸引外国投资。本文分别对这种再调控的结果进行了阐述。从2000年代至今,撒哈拉以南非洲的矿业立法改革取决于采矿对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影响。这种关注源于:首先,采矿业被视为一块飞地,对外关系多于国内关系。第二,由于资金和技术限制,国家无法有效地发现或执行惯例和规范。第三,大规模采矿作业对当地社区生计和环境的影响是一个重大问题。由于矿业公司与邻近飞地的当地社区之间的资源冲突,近年来争议不断。第一章从发展的角度简要总结了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纪矿业立法改革的实践。它还从国际、区域、次区域和国内矿业立法改革的角度详细审查了撒哈拉以南非洲矿业立法实质性改革的构想。还通过案例研究对采矿立法的程序改革进行了调查,以阐明这一过程如何在不同非洲国家制定特定的采矿和环境法规。虽然本节并不详尽,但它从比较的角度来研究当前形式的立法改革对有关国家采矿业的特定影响。第二章讨论了撒哈拉以南非洲的投资者-国家仲裁,简要概述了非洲矿业纠纷的潜在后果和特点,但没有对在撒哈拉以南非洲矿业立法改革中处理这些问题给出一个规范性理论模型。随着几个非洲国家采矿业的扩张,一旦东道国政府试图压制投资者以获得对在其土地上开发自然资源所产生的价值的更直接权力,冲突的风险也会随之增加,尤其是在资源民族主义中。投资者-国家仲裁旨在若干法律冲突提供一种有效的、有利于国内法院诉讼的争议解决机制。本文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东道国的非法干预,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将是唯一合适的解决方案,因此矿业投资者需要规划他们的争议解决策略。本章还讨论了非洲仲裁机构在整个非洲大陆的快速扩张,并得出结论,认为这与发展和促进将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法的意愿密不可分。然而,在非洲化仲裁、获得国际信誉和为该地区带来经济利益方面,它还能走多远?第三章对撒哈拉以南非洲矿业立法改革引发的矿业纠纷进行了概述和讨论。它审查了导致采矿纠纷的长期采矿协议中的稳定条款以及采矿纠纷中的社会和环境问题。它还批判性地分析了撒哈拉以南非洲采矿纠纷的性质,如东道国纠纷、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纠纷、供应链和合资企业纠纷。本章还讨论了涉及矿业投资的仲裁案件。第四章提供了优化撒哈拉以南非洲采矿立法改革的可能解决方案。它讨论了撒哈拉以南非洲政府如何通过修订和更新采矿法规和标准来优化其法律和政策环境,包括在其国家宪法中规定可持续自然资源的利用,以及定期提交综合的社会、经济和环境评估。它还讨论了通过税收、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收入来源产生的政府采矿收入来优化财务利益,提高国家的采矿合同的谈判能力,寻求人力和智力资源来管理该部门,并将财政手段和采矿立法中的政策目标结合起来。此外,社会经济效益优化侧重于将社区纳入采矿立法、区域和国家问题、在政府确保高职业健康和安全标准时优先考虑教育和社区健康,以及优化采矿立法中的就业机会。第五章分析了将可持续发展目标(SDG)纳入撒哈拉以南非洲的矿业立法,作为优化矿业立法改革的可能解决方案。这可以通过在未来的投资条约、采矿法和合同中加入关于社会包容、经济发展和环境可持续性的条款来实现。矿业公司有潜力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主要合作伙伴。矿业公司可以通过在低收入国家的直接运营来创造利润、就业和经济增长。通过与政府和民间社会的合作,矿业公司可以确保采矿的效益超越矿山本身的寿命,从而使采矿业对自然环境、气候变化和社会资本产生积极影响。第六章总结并建议,撒哈拉以南非洲各国政府为矿产资源的良好治理和管理奠定基础,就管理其矿产资源做出战略选择,将这些战略选择转化为政策和法律框架,并加强机构以实现采矿立法。在签订贸易和投资协议以吸引对采矿业的投资时,可持续发展曾经是在这个关键阶段制定采矿立法的核心。国际矿业公司总部所在的国家应同意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指南。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在制定投资战略以吸引负责任的矿业投资时,应根据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起草的《企业基本人权原则草案》通过商业行为议定书。为了管理国家的矿产资源,政府必须首先建立其矿产资源,然后在法律和实践中明确谁拥有该国的矿产资源。它还应阐明矿产权所有权如何与其他权利相互作用,尤其是地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