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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表示是意思表示故意不一致的其中一个表现形式。通谋虚伪表示是德国民法最早引入的概念,随后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通谋虚伪表示都作出了规定,并在德国民法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有利地保护了交易安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通谋虚伪表示作出规定,目前各类学术文章对通谋虚伪表示的讨论并不多,但学者们制定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对通谋虚伪表示作出了规定。通谋虚伪表示是实务中常见的现象,有一定的研究价值,笔者不仅对国外有关通谋虚伪表示理论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且将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通谋虚伪表示进行了比较,提出我国应引入通谋虚伪表示的立法建议。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是通谋虚伪表示理论概述,介绍国外关于通谋虚伪表示的立法情况,阐述通谋虚伪表示的概念、构成要件、类型、与相关制度的区别、适用范围。通谋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进行通谋,双方一致对外作出虚假的、非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实务中常见于债务人为避免法院强制执行,故意与相对人进行转移名下财产的通谋虚伪表示,或者买卖双方为避税,故意订立低价买卖合同提交给政府部门用于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通谋虚伪表示最重要的特点是通谋,它与单独虚伪表示、间接代理、借名登记、信托、债权人撤销权都存在区别,它不仅适用于财产行为,也适用于身份行为。第二章是论述通谋虚伪表示的法律效力,分别从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进行两个方面论述。就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而言,通谋虚伪表示在当事人之间确定无效,但通谋虚伪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尤其德国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进程尤为曲折与复杂。善意第三人有非常深刻的含义。就隐藏行为的效力而言,隐藏行为的效力应当根据法律对此类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进行分析,其效力不受通谋虚伪表示无效的影响。第三章是分析通谋虚伪表示理论对我国法律与司法实践有关规定的完善,并提出我国民法典应引入通谋虚伪表示的立法建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律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理论存在不一致。由于上述立法的缺陷,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删除以上规定并对通谋虚伪表示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黑白合同”的司法解释也有不足之处,应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