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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在交通工具的选择上也不断趋向于私家车,随之产生的就是道路安全问题。频繁出现的道路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广泛的关注,然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得到相应的完善,目前国内已经普遍形成治理酒驾的共识,如何设计醉驾的法律制度成为普遍关注的焦点。目前的相关法律还处于探索阶段,国外对酒后驾驶行为的相关立法为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但由于西方发达国家汽车工业发展较早,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交通文明。随着我国居民的汽车保有量迅速提高,而我国又属于酒文化历史深远的国家,如何处理好中国人的饮酒习惯与汽车成为人们的主要代步工具的矛盾,成为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对醉驾入刑进行分析。文中第一部分从经济学角度出发,运用行为经济学与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对“醉驾入刑”的合理性进行分析。通过行为经济学的分析能够得到这样的结论:增加违法成本使行为人完全内在化醉驾带来的危害,行为人的总成本就是醉驾会导致的直接损失,提高注意水平使醉驾的造成的损失内在化为行为人的个人收益。这样,理性的行为人有动力提高注意程度拒绝或减少酒驾,使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从而最小化总成本,这对于行为人本身和社会而言都是有效率的。通过博弈论分析,我们得到结论:对饮酒的处罚越重,社会收益越大,行为人酒后驾车的概率就越小;立法成本越高,行为人酒后驾车的概率就越大。通过提高对酒后驾车的处罚,酒后驾车带来的社会危害机会越小。因此醉驾入刑是有效率的。文中第二部分通过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分析了醉驾在量刑方面的经济学解释。通过对醉驾以及治理醉驾的社会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最终又引入最优威慑模型。将醉驾纳入到刑法体系中,对于判罚概率与惩罚严厉程度的选择问题,需要考虑为达到醉驾这一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被禁止这一威慑水平所需要付出的威慑成本。由于我们可以通过选择判罚概率与惩罚的严厉程度来实现同一威慑水平,在判罚概率与判罚严厉程度之间权衡成为焦点。对于众多存在酒后驾车行为的人来说,绝大多人都存在侥幸心理,提高判罚的概率更能够提高人们拒绝酒驾的意识。文中第三部分通过引用国际上相对成熟的立法,借鉴相关的经验,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借鉴。在国家刑事政策上注重人权保障以及自由保护的西方法治国家,在应对醉驾这一威胁公共安全的问题上,纷纷调整刑法设置以适应酒后驾车日益严重的趋势,与此同时对酒后驾车刑事责任的追究也越来越重视。我国在醉驾立法方面的研究需要在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酒文化的传统与当前的执法环境,有针对性的制定和完善法律。文中第四部分通过对执法与立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介绍,提供相关的应对措施。针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明确各执法主体的责任,加强交警与刑警之间的合作与相互监督意识,规范交警取证程序与标准,通过司法解释尽快明确执法标准与量刑标准,确保证据的完整有效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以及执法与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