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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双边投资协定中都订入了保护伞条款,用以规定缔约一方应遵守其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所作的特定承诺。晚近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简称ICSID)中出现了一系列涉及保护伞条款适用的仲裁案件,但这些案件的仲裁庭在裁决中对该条款所采用的解释方法以及最终得出的结论却各不相同,有些甚至完全相左。这使得保护伞条款的适用问题难以确定,同时在学界也引起了相当的关注。我国与一些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也包含有保护伞条款,那么在解决投资者——东道国的争议时就很有可能面临保护伞条款效力不明的风险。本文通过分析和比较ICSID仲裁庭以及学界对保护伞条款适用的两种解释方法,对我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及涉外投资争议解决实践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概述和介绍了保护伞条款的起源和发展,并对保护伞条款的经典表述和差异进行了分析。第二章主要论述了ICSID仲裁庭以及学界对保护伞条款适用的两种解释方法——扩大性解释和限制性解释,重点分析了两种解释方法的主张以及在仲裁实践中的发展。第三章主要对上述两种解释方法进行了综合评析,提出了对保护伞条款更为适当的解释方法,并从中得出对我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实践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