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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是依一方意思表示而直接变动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力量。尽管各国民法都对此作了相关规定,但由于学术界对相关概念认识上的差异,对相关理论认同上的分歧以及学者自身价值判断上的主观性,又使得对形成权的性质、地位及其独立体系构建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意见。本文针对形成权制度的复杂性,以既存的形成权制度的法律解释为背景,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对相关概念和制度进行了梳理,对争论各方的观点进行正反两方面的剖析,并在分析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基础上重新探讨形成权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具体制度设计问题,并提出笔者对此问题的观点及此观点建立的理由。除引言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一、形成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二、形成权制度的相关理论;三、形成权制度的比较考察;四、我国形成权制度的构建。 第一部分探讨了形成权制度的历史沿革问题,主要阐述了形成权概念问题的提出及其演变、形成权释义及形成权制度的合理性。 笔者首先从传统私权的分类出发考察了形成权问题提出的背景,即在当时私权分类体系下无法解释诉讼中存在的一组个性鲜明的权利群,其上位概念的缺位是形成权问题提出的直接动因。进而,笔者以构建某项权利的依据为基础论述了形成权存在的基础及其合理性,认为将形成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来研究既是可行的又是必要的。一是形成权主体理性的假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民法构建的初衷;二是确立形成权制度具有法典主义立法的技术意义,可以把庞杂的现实生活关系依法律技术归纳调整,从而建立起层次清晰的可以控制的法律体系。三是形成权制度在法律调整功能上具有特殊价值,其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贯彻意思自治保护交易安全、丰富发展了诉权。 第二部分阐述了形成权制度的相关理论,主要包括形成权的法律特征、类型及其与相关民事制度的辨析。 形成权的首要特征就是单方形成性,其实现无须介入相对人的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同时,由于形成权仅仅具有中间性、手段性的权能,而非终局性、目的性权利,这一个特点决定了形成权无被害的可能并不可单独让于他人。在这一部分,笔者着重阐述了形成权与单方民事行为、形成权与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的区别及联系,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