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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商事活动越来越频繁,各国都面临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处理大量国际商事纠纷的挑战。过去的几年中,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司法机构,即国际商事法庭或国际商事法院。随着中国经济与“一带一路”的发展,中国也面临大量国际商事纠纷,国际商事法庭(Chin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简称CICC)应运而生。CICC为与“一带一路”有关的贸易和投资纠纷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保障中国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最大的特色就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第一条就表明了为当事人提供仲诉调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的愿景。从制度设计上,国际商事法庭存在一些仲诉调衔接规则来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具体包括诉讼与调解相衔接的审前调解制度、国际商事法庭多角度支持仲裁解决纠纷等。国际商事法庭的特色设计是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可以担任审前调解的调解员、在诉讼程序中提供法律意见,保障仲诉调衔接机制有效运行。国际商事法庭在保护国内企业利益、保障中国司法权行使等方面有积极作用,对中国具有战略意义。通过对以下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商事法庭的仲诉调衔接机制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为完善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仲诉调衔接机制提出建议。英国商事法院作为国际商事法庭的“鼻祖”,其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与支持规则值得分析学习。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创设性的设立了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的转化制度,以加强迪拜金融中心法院判决的域外执行力。新加坡则通过设立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完善其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的构建。此外,美国法院附设ADR制度以及日本的民事调停制度也存在值得借鉴的仲诉调衔接机制。中国可在考量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经验,找到自己应当坚持的基本立场,寻求有效、合理的仲诉调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