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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在私法体系中一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买卖中的交易规则也是私法领域法律规定之核心内容。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第一章就介绍了买卖合同,合同应当全面履行,这也是双方签署合同的最终目的。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方,自然应当保证其交付的标的物具备所要求的品质及性能,符合买受人欲通过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满足上述要求,即应承担我们通常所讲的瑕疵担保责任。(1)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之初是独立于债的不履行体系的,后被大陆法系国家继承,自此也跟随着各国立法技术的发展而变化。我国立法中也有瑕疵担保责任,本文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是基于我国立法现状,我国是否已经设置了独立于本土法律语境中违约责任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若没有,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建立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本文第一章首先考察这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于罗马法上的历史起源。接下来笔者着眼于探究其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笔者选取德国为例,因为罗马法制度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继承,其中以德国为典型。又因德国不仅继承了罗马法,而且在2002年经历了债法现代化改革,其中瑕疵担保责任和债的不履行体系是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改革我们可以更好认识到瑕疵担保责任在大陆法国家的变革和发展趋势。这一部分基于历史角度,分别论述了瑕疵担保责任产生及变化的原因和社会背景,以将该等历史因素作为阐述我国瑕疵担保责任独立性的考量之一。第二章阐述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所涉的基本理论,包括物的瑕疵的判定、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及定性。需要注意的是,理解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定性时不同学理观点之间的差异与第一章中的历史沿革部分息息相关,不同的定性实则选取了瑕疵担保责任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特点加以总结归纳。第三章分析了我国立法现状上瑕疵担保责任的独立性。对此我国学界争议较大,不同学者采纳了不同的观点。笔者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并在正反两方面分析支持某一观点及反对其他观点的理由,以期论证我国现行立法并不存在独立于违约责任制度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最后笔者从学理讨论的角度出发,选取制度价值和历史因素两个角度,在应然层面分析论证我国是否应当设置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