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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一个比较新的国际环境法原则。它和气候变化国际立法紧密联系,历次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无一不是围绕着对该原则的争论而展开。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国内对该原则的研究不够深入。很多学者侧重论述气候变化国际立法为何要遵循该原则,却忽略了该原则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发展该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这主要是由于大多数国内学者默认了《京都议定书》对该原则的阐释。事实上国外学者以及一部分国内学者对该原则有不同的认识。在笔者看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一个形成中的存在分歧的原则,因此它是一个可争论、可发展的原则。首先必须明确该原则在气候变化国际立法的实践中存在哪些分歧,进而探讨发展该原则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各国只有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达成更多理解和共识,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减排协议才有可能实现。本论文正文一共三万余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概况。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概念和内容为基础,总结该原则的形成过程,最后分析该原则的法律地位。第二部分论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气候变化国际立法实践中的分歧。分歧涉及四个方面,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主体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因何而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别责任如何体现、资金援助和技术转移。第三部分分析了发展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鉴于气候变化的确定性危害性紧迫性、气候变化国际立法须遵循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统一、《京都议定书》不能实现全球减排的预设目标这三个原因,发展该原则具有必要性。鉴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状况与《京都议定书》时代相比有所改变、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这三个原因,发展该原则具有可能性。第四部分介绍和分析了国内外学者提出的几个减排方案。在简要介绍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国际气候协约哈佛项目和清华大学胡鞍钢教授研究的全球减排路线图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自己比较粗浅的想法。在结论部分,笔者认为要确保达成全球减排协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需要做出一定让步。在未来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中国应该以一个大国的姿态承担符合自己能力的相应的责任,弹性地对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我国学者也应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既维护国家利益,又站在全球减排的高度,积极为后京都时代的减排方案出谋划策,提出有利于全球共同参与的减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