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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腐败问题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一直为历代统治者所严厉惩治。受贿犯罪作为最严重的腐败犯罪之一,不仅会破坏社会风气,而且会危及国家政权,对受贿犯罪的打击是人心所向。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刑法在受贿罪的立法上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就导致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涉及受贿罪的新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认定,给具体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而且,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受贿罪的客观方面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形式,增加了该罪的司法认定的难度。因此,为了更加准确地对该罪作出认定,并增加认定该罪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对该罪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从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出发,结合相关的典型案例对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存在的若干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关于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的写作从三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是对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要件的分析,本部分从相关典型案例出发,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从对该要素的概念的理解出发,落脚于对该要件的认定之上。本部分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从对其概念的理解入手,接着分析其性质如何、认定标准如何以及在实践中常见的几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情形,同时还将该要件与几类常见的易与之相混淆的行为进行区分,力求通过上述几部分的分析,能够对该要件作出正确的理解。第二部分是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分析,本部分从相关的典型案例出发,分析出该要件在认定中所存在的问题,接着从该要件的性质出发,介绍了理论上关于其性质的几种争议的观点,并分析了该要素的司法认定问题。该部分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笔者首先介绍了理论界存在的几种对于该要件不同的理解,并提出自己所支持的观点,即新客观要件说;接着在该前提下对该要件进行分析认定。第三部分是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分析,贿赂是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对于贿赂的范围,法律规定为财物,但是只认定为狭义的财物显然将范围限定的过于狭窄,不利于打击受贿犯罪。理论上还有财产性利益说和利益说两种观点,笔者倾向于采纳利益说的观点,但是为了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应当以财产性利益说的观点来对此作出认定,本部分也是如前两节的结构,从相关的典型案例出发,分析出受贿罪犯罪对象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接着对相关理论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