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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有所居”是人们普遍的理想,也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基于价值论视角下,笔者借助时间轴将房地产的价值分为房产与地产两个部分,将价值分成过去事项形成部分和未来潜在事项形成部分。并分析了投机和投资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机制,房地产税收改革将是对其剩余价值部分占有方式的改革。通过分析房地产的价值与价格的内在关系,房地产税的真正来源必将是房地产剩余价值部分。在房地产税开征初期,政府应当优化征税方式,那么,就必须真正明晰开征房地产税的作用以及理论依据。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就需要调整与平衡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不仅是让政府,更要让纳税人理解开征房地产税的意义与缘由。2017年7月,国家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选取的合肥、南京等12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自广州7月出台“租购同权”政策之后,包括住建部及各地有关住房租赁市场的动作就持续不断。二三线城市,迅速蔓延“租房可落户”政策。这便预示着,我国“租房赋权”时代正在来临,承租人将被赋予越来越多的教育、户籍等市民权利,这将成为平抑房价的有效工具之一,从而加快城市化进程。笔者把这项政策作为本文的论证,在实际操作中,在一定程度上,这项政策是将附加在房地产上的价值进行解绑,从而为房价调控作铺垫。笔者建议,在开征房地产税之前,政府首先要做的就是建立一个“清洁”的税收环境,这样才能凸显房地产税的调节经济,平抑房价的作用。其次为了完善地方政府管理职能,提高政府服务意识,以及提高政府的监管水平,笔者强调可以适当调节房地产税直接税与间接税部分的比重。税负转嫁理论时刻提醒我们税收对价格的影响至关重要,如何让房地产税的开征能够帮助政府调节经济、一定程度的扩充财政收入的同时,又能杜防房价上涨,采用何种形式开征房地产税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又一个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