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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其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与壮大,企业通常会采取融资的方式来扩大规模从而提升市场竞争力,而作为担保单纯的债权保障工具发展成具有债权保障功能和金融产品特性的混合工具。我国《担保法》制定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当今资本市场十分活跃以及金融产品的推陈出新,其已经很难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因此,有必要针对现今金融市场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制度调整。另外,担保法的立法宗旨是将债权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可否认保护债权安全无可厚非,但从法律价值取向来看,目前《担保法》过多关注如何通过担保转移风险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手段,而忽视了担保风险分散同样具有保障债权的作用,其制度设计倾向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对于保证人则过多地增加其义务。比如,如当事人双方未约定承担保证的方式,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等。另外,由于银行的金融风险比较大,虽然保证人拥有从属性特权,但现实中保证人并不了解金融风险,造成银行信贷保证人承担着巨大的保证压力,保证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在实践中银行总是将信贷风险分散到保证人身上,而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并不会做深入审查。不仅如此,银行还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变相侵害保证人的正当利益,使得处于劣势地位的保证人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武器的抗辩权制度作用无法得到发挥。比如银行会通过滥用优势地位以苛刻的格式条款对保证人抗辩权进行限制,严重违背了契约正义的原则。基于此,本文通过对银行信贷保证法律关系的剖析将银行信贷业务中保证人抗辩权进行了分类,结合司法实践中对于保证人抗辩权的不同法律适用,提出完善银行信贷业务中保证人抗辩权一些想法。具体而言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银行信贷保证担保的特征和法律关系。该部分重点通过保证的特点结合银行信贷领域的特殊性总结出银行信贷保证担保的特征,并从主体和权利义务角度对其法律关系进行剖析。第二部分银行信贷业务保证人抗辩权的特征和种类。该部分讨论银行信贷领域实践中保证人抗辩权的特征,并结合实践中保证人抗辩权行使具体情况将其分为:一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抗辩权;二是保证合同抗辩权;三是特殊免责抗辩权。第三部分司法裁判对保证人抗辩权行使的不同认定标准。该部分通过对现今典型的银行信贷保证的司法案件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对于保证人抗辩权行使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律以及裁判价值取向对保证人抗辩权行使的影响。第四部分针对目前《担保法》的立法目的和银行信贷领域对保证人抗辩权的限制,从法的均衡论视角的三个层面即行为法学均衡、法经济学均衡、法价值均衡对银行信贷保证人抗辩权提出完善意见,已达到实现银行、借款人、保证人权利、义务的真正均衡,从而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