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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网络作为一种新的言论表达平台,赋予了其新的寓意——网络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对民主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公民人权事业的发展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然而,网络言论自由也不是绝对的,绝对的网络言论自由,必将侵害到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为此,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的。我国《侵权责任法》为了保障网民合法的民事权益,第三十六条(以下简称互联网专条)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其目的在于规制网络言论。但在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防止限制的滥用。历史表明,人类打压言论自由的历史远比鼓励言论自由的历史长得多。互联网专条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定的十分严格,过多地限制了网络言论自由,从长远来看,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和民事权益的保护都极为不利。故而,为实现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民事权益的衡平,对互联网专条进行修改显得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