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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未经财物权利人同意而盗用他人财物的行为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他人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然而,对于此类行为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以及对其是否适用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学界及法律实务界存在不同的看法。鉴于此,本文从刑法学的角度,对盗用财物行为进行定性分析。本文以三种类型的盗用财物的案例引入话题,分别为非损耗性盗用财物案、严重损耗性盗用财物案、盗用财物后丢弃或者毁坏案。三种行为该如何定性,涉及到对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以及对盗窃罪的保护法益该如何理解的问题。本文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而犯罪的保护法益具有解释构成要件的功能。盗窃罪所侵害的法益是物的固有价值对合法权利人的有用性,因此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也必须符合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即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为行为人具有侵害他人财物价值的目的。在此基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才具有鉴别盗窃罪与非盗窃罪、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机能。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梳理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严重损耗性盗用行为以及盗用后丢弃或者毁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对于非损耗性的盗用行为即使没侵害到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因而不应认定为盗窃罪。不过,鉴于部分非损耗性盗用财物行为有可能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本文认为对这类行为可通过立法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