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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开始传入我国,并且一直风波不断。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罪名的设立,对发展迅猛的传销犯罪活动起到了一定的威慑和遏制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本罪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如关于本罪的定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量刑等问题。本文从案例分析的角度出发,阐述了现阶段在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运用情况。一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对象为组织、领导者,积极参与者与一般参与者并非处罚对象。二是传销活动要求缴纳一定的入门费或者以发展一定的下线作为计酬依据,并且组成一定的层级。传销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三是行为人在实施传销犯罪的过程中往往还会触犯其它罪名,如非法拘禁、抢劫、绑架等,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判断是按照吸收犯定罪还是数罪并罚。本文是一篇案例分析型硕士研究生论文,本文结合具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探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司法认定等相关问题。因此,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案情简介、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对本案的综合分析。在本部分,结合具体案件分析,首先阐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其次分析了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该罪。第三部分:思考与建议。首先,阐述总结了案件的结论;其次,针对理论界与司法实务中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差异,并进而引入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下线数量的司法认定的思考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