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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这原是民事诉讼法的老调子,不过笔者准备把它谈得更响。民事再审事由,作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根据,被学者形象地称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因为再审事由界限的宽窄直接决定了再审提起的易难。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及2008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进行了大幅的修正,使得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趋于细致精巧。然而,社会各界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关注、质疑和讨论,从来就没有因为法律条文的重新定格而消停过。因此,笔者毅然选择民事再审程序改革的重中之重——民事再审事由的改革,作为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再审事由的设置饱含了敏感且复杂的众多元素,笔者希望本篇对民事再审事由剔筋析骨式的探微,能为兼具维护司法正义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再审制度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使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体系更加地合理和完善。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再审事由设置的理论分析。再审事由的设置必须在再审程序价值理念的指导下进行,该部分详细论述了再审程序价值理念中最值得被推崇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理念。尊重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和诉讼活动“定纷止争”的功能,因此对既判力的动摇必须相当有限决定了再审事由的设置必须相当有限。随后,笔者对与民事再审事由相关的两对概念——“确有错误”与“司法错误”、“有错必纠”与“依法纠错”进行比较解析,以便能更好地理解民事再审事由设置的前提。第二部分是我国民事再审事由设置的因由探析。有史以来,传统中华法制文化的洗冤思想就植入我国民事再审制度,这使得同一案件屡断屡翻的现象比比皆是,甚至被作为“有错必究、不惮改过”的典范加以颂扬。其次,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政法工作方针也被简单地嫁接到司法领域,成为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再者,我国“再审难”的现象被非理性地视为反常现象,以致出现将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由例外情况变为一般情况的趋势。该部分深入地分析我国民事再审事由设置的历史和现实背景,从源头层面对民事再审事由设置的立法指导思想进行了矫正。第三部分是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对比与评析。笔者在该部分集中分析了我国1991年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和立法缺陷以及2007年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情况,把新旧民事再审事由加以对比后,总结新民事再审事由的重大突破。同时,笔者也客观地将新民事再审事由的缺陷与不足一一进行了点评,以期能在后文的写作中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提出完善的建议,使我国民事再审事由更加兼具科学合理性和司法操作性。第四部分是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完善篇。笔者从民事再审启动的不同主体分别对民事再审事由提出不同的完善建议。笔者建议取消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事由,建议设置检察院的唯一抗诉事由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明确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最后强调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笔者从新民事诉讼法的再审事由出发,从几个方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了合理的论证,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使其能更好地维护立法本意,并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合理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