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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已经逐渐成为一个充斥着网络、数字技术和数码手段的社会。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版权作品可以快速、便捷的向公众传播。对于作者来说,其发表权得到了充分的实现,且为其带来了丰厚的经济物质利益;但是,与此同时,他人只需付出极小的成本就可以无限次的复制和传递网络作品,这对版权人的权利无疑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传统的法律救济手段已经很难有效地起到保护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发挥“防患于未然”作用的技术措施应运而生。然而,技术措施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数字化环境下,技术措施作为保护版权的有效手段,受到版权人的极力推崇;另一方面,技术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经常可能被版权人所滥用,而日益增多的现实案例也表明,技术措施对公众利益的妨碍不再仅仅是一种可能,它已经演变为一种现实状况。技术措施的过度发展对公共秩序造成了威胁,侵占了公有领域,限制了合理使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成为权利人垄断知识和信息、压缩社会公众权利空间、谋求其自身独占利益的工具。因此,在对技术措施进行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对滥用技术措施的行为进行限制。本文阐明了技术措施、技术措施滥用的相关概念及技术措施滥用与现有制度之间冲突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对比、借鉴国外技术措施滥用的立法情况,系统全面的分析了我国立法现状并归纳我国技术措施滥用版权法规制中的不足,最终提出完善我国技术措施滥用版权法规制的几点合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