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交通肇事罪是常见多发的犯罪之一,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交通肇事罪在我国刑法中的表述不够具体明确,有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使定罪和处刑等问题成为争论焦点。由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交通肇事罪规制体系尚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特别是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责任认定的处理在司法实务中处处碰壁。本文即在此背景之下,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视角,展开对交通肇事罪的责任认定问题的研究,以期对改进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现状有所裨益。笔者首先叙述我国交通肇事罪责任认定的现状,以及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交通肇事罪规定在刑法第133条,罪状是空白罪状,因此必须参考相应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才能明确什么样的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接着论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通肇事罪责任认定中的地位、作用和性质。从司法实践方面看,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国法律界没有一致的认定规则,造成事故责任认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应负责任和认定结果严重失衡,迫切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出台统一的执法标准,促使事故责任认定更加规范化。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具有行政行为性质的特殊的技术鉴定结论,并不是适格的刑事证据。最后阐述完善交通肇事罪责任认定的建议。在立法中将交通肇事罪的空白罪状改为叙明罪状,在实践中可以成立独立于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在立法上授权司法机关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刑事责任有申请复核的权利,保证其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参照做出的刑事判决符合刑事诉讼要求;规范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适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配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