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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作为一种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内委托代理问题的长期激励机制,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在西方的企业广泛应用,并且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在我国,伴随着高管激励制度的日益完善,对于高管股权激励的探讨也日渐增加,其中包括了对于高管持股对于投资效率以及企业长期影响的研究。有研究表明,高管持股能够降低代理冲突,使得经营目标与管理者目标一致,因而高管持股可以有效的制约我国上市公司高管的过度投资行为。 本文首先系统地阐述了与高管持股、过度投资和企业价值相关的理论,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委托代理理论和利益趋同效应为理论基础,对高管股权激励、过度投资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更加深入的分析,认为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能够帮助减轻管理层自利行为所导致的代理问题,所以在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建立一个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既可以解决过度投资这类委托代理问题,又可以有效的监督并且激励管理者,抑制管理层的过度投资冲动,帮助公司实现价值最大化。本文以2009年至2014年沪深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企业可以通过高管股权激励来抑制过度投资行为,进而提升企业价值。本文在一定程度上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改善激励机制、缓解我国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提供了参考依据。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内委托代理问题的长期激励机制,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在西方的企业广泛应用,并且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在我国,伴随着高管激励制度的日益完善,对于高管股权激励的探讨也日渐增加,其中包括了对于高管持股对于投资效率以及企业长期影响的研究。有研究表明,高管持股能够降低代理冲突,使得经营目标与管理者目标一致,因而高管持股可以有效的制约我国上市公司高管的过度投资行为。 本文首先系统地阐述了与高管持股、过度投资和企业价值相关的理论,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委托代理理论和利益趋同效应为理论基础,对高管股权激励、过度投资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更加深入的分析,认为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能够帮助减轻管理层自利行为所导致的代理问题,所以在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建立一个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既可以解决过度投资这类委托代理问题,又可以有效的监督并且激励管理者,抑制管理层的过度投资冲动,帮助公司实现价值最大化。本文以2009年至2014年沪深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企业可以通过高管股权激励来抑制过度投资行为,进而提升企业价值。本文在一定程度上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改善激励机制、缓解我国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提供了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