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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学习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应用工具,网络的风靡带来了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它正在以远超实体经济的发展速度带动中国经济的发展。2003年以前,中国互联网经济处于几大门户网站相互竞争的时期,互联网市场上的竞争较为充分;但是经过了近十年来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领域开始不断出现垄断现象,对我国《反垄断法》提出了新的挑战。2010年发生的“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是我国互联网行业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网络大战,数以亿计的网民被迫卷入这场旷日持久的纷争。这件持续了四年多的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终于在2014年10月16日落下帷幕。这是《反垄断法》出台7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引发了行业、用户和法律界关于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新思考。本文从逆向思维的角度来探索互联网垄断规制的有效方法,以期在现有理论的发展状况下提出最为妥当的互联网反垄断案件解决思路。文章除了前言和结语以外,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及其历史演变。通过对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以及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历史发展、对反垄断政策理论的影响以及存在的不足等方面的简单概述,梳理了现有各学派反垄断理论中能够适用于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积极因素,以期为后文提出新思路做出理论上的准备。第二部分:互联网行业及其垄断的特殊性。首先充分论述了互联网行业所具备的特殊性,在与传统行业垄断对比的基础上,分析得出互联网垄断的特殊性。以此来说明现行《反垄断法》与传统行业的垄断规制方法在互联网领域不能奏效,需要新的规制方法和思路。第三部分:互联网领域垄断规制的新思路:从行为主义回到结构主义。在提出了本文从行为主义回到结构主义的新思路的同时,从正反两方面论述本文新思路的合理性。首先从反方面说明“行为主义”在规制互联网垄断时存在困境;随后从三个方面来论述互联网领域结构主义规制的的合理性以及必要性。第四部分:结构主义下互联网垄断规制的实践:以奇虎诉腾讯垄断案为例。本部分对奇虎诉腾讯垄断案终审判决的缺陷进行了分析,以分析具体案例的方式说明互联网垄断“结构主义”规制的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互联网反垄断具体措施,以此来弥补结构主义本身存在的不足,使本文论点及论证更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