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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在我们生活中出现的频率越要越高,电子证明以一副崭新的面孔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它不像证人那样绘声绘色,也不像物证那样掷地有声。它更像是一个虚无缥缈的幽灵,在人类司法活动中发挥神奇的证明作用。不管是在现代的电子商务案件、计算机案件中,还是在传统的侵权案件等等中,电子证据都大展身手。所谓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主要就是指电子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以及具有什么样的证据效力,具体说主要包括电子证据的证据地位以及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问题。一直以来,理论界对于电子证据的内涵、外延、法律地位、可采性、和证明力等诸多问题都存在广泛的争议,司法实务界在对其适用上也颇为混乱。我国证据法长期停歇不前,当然电子证据也未能有合法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已经被广泛的应用,但是电子证据的条文还是少之又少。电子证据的定性、地位、证明力及如何规范电子证的使用等问题,都是我们立法界当务之急。本文分四章论述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第一章从电子证据的历史沿革,来提出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的归属。提出电子证据具有营造良好的电子法律环境,规范电子商务、能定纷止争、有效打击计算机犯罪。第二章从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出发,论证电子证据的判断和取舍。第三章电子证据要发挥其证明作用,就要放在实务中应用。此章主要是论述电子证据的取证范围和取证的规则,电子证据的鉴定和电子证据与鉴定规则的衔接,及电子证据的质证。第四章论述我国电子证据的本土构建,电子证据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我国电子证据立法思路和立法模式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