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1年11月10日,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我国政府承诺加入WTO后两年内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urchase Agreement)。但是,由于我国相关产业竞争力不强,需要适当的政府保护;政府采购体制和制度安排尚不成熟等原因,我国至今仍然没有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政府采购也就一直没有对外开放。但是,国际社会并不理解我国产业发展现状,认为我国加入WTO获益较多,却没有信守承诺,没有完整履行加入WTO的相关义务,并向我国政府施加了强大压力,要求我国政府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若加入GPA,我国的铁路装备制造企业将面临国际跨国公司的直接竞争。在我国政府采购机车车辆时,要允许西门子、阿尔斯通等跨国公司参与投标。同时,我国的铁路机车车辆生产企业也可以参与其他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研究我国铁路装备制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明确加入GPA的范围和方式,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本文在广泛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有关企业竞争力理论的指导下,对企业竞争力的概念与内涵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结合铁路装备制造企业的特点、现状、市场环境及其竞争格局,从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两个层面构建了用于评价铁路装备制造企业竞争力情况的指标体系。利用此套指标体系,通过运用因子分析方法对7家样本龙头企业从生产能力、营销能力、研发能力、财务融资能力四个方面12个评价指标进行了实证评价与分析。综合竞争力评价结果表明尽管我国铁路装备制造企业产品价格、交货期、服务网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优势,但由于在核心技术、产品研发投入、产品品牌形象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在整体上我国铁路装备制造企业与国际大型企业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综合竞争力水平在7家样本企业中排名最后。我国铁路装备制造企业已初步具备了加入GPA的条件,但加入GPA后的机遇与风险并存,还需要国家相应的政策支持,才可以在开放国内市场后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我们可以采用局部开放战略,即仅开放160KM以下的铁路机车车辆市场;若实行全局开放,我国则需要采用合并南北车两大集团、加大国内铁路机车车辆生产企业研发投入等方法进行内部调整,同时政府采取政策支持,从而规避一些国内工业企业的弱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