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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从建设完成至投入使用以来,系统性能日益提高,将在2018年通过定位导航卫星、通信卫星、遥感卫星和气象卫星等共同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构筑“天基丝路”。北斗导航将以政府推动、企业盈利与个人免费三种模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广泛使用。但由于卫星信号的不稳定性、“一带一路”沿线国情与地域的复杂性以及北斗在“一带一路”推广主体的多样性,北斗导航应用中可能会给用户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害。北斗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生损害的类型以受损害对象来区分,可分为北斗导航系统给其他导航系统造成的损害、北斗导航系统给用户造成的损害、北斗导航系统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上述损害应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来承担法律责任,分为两类:(1)依国际法律规则承担损害赔偿,包括国际法上的国际责任制度、《责任公约》规定的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北斗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协议约定;(2)依我国民事法律规则承担损害赔偿,应当遵循有损害有赔偿、过错赔偿以及无过错赔偿原则。现有的损害赔偿法律机制对北斗在“一带一路”应用中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的解决仍有着局限性。因此,完善现有的损害赔偿机制十分必要。首先,要完善国际空间法框架下的损害赔偿法律机制,扩大现有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规范损害赔偿的范围,并明确条约的选择适用。其次,建立“一带一路”下“北斗”损害赔偿机制,可以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下建立以“数据管辖权原则”为基础、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的“北斗争议处理中心”。最后,构建我国民事体制下的“北斗”损害赔偿机制。除了依据传统损害赔偿制度外,还应当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设立“北斗”损害赔偿基金等方式,来化解因卫星信号致损而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