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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我国社区矫正开始试点探索以来,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也随之逐年上升。而社区矫正作为有效预防犯罪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对象规模的扩大逐步的发展完善,直至如今《社区矫正法》的出台。新法的出台是对我国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更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步骤,但其在对矫正对象的监管执行和监管运行机制方面的规定与社区矫正的监管实践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如监管执行方式较为僵化;相关部门不能有效协调配合导致监管乏力;缺乏及时强制力保障监管执行;入矫前置评估机制难以为后续监管发挥前置性保障作用等。上述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有针对性的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尤为重要。首先,本文归纳研究社区矫正当前国际趋势并切实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分析解决根本上的思想认识问题进而真正的贯彻落实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工作;其次,结合我国现有的实践探索和国外先进经验,进一步丰富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执行方式,在加强监管及时强制力的配置同时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多方入手完善监管执行,在确保对矫正对象监管执行有效性的同时也为其重返社会打好群众基础;最后,为了促使监管工作更合理、更高效的开展,本文提出应当充分发挥检查监督作用以确保在多头管理模式下依然能够实现对矫正对象的高效监管,同时进一步完善判前评估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为社区矫正监管提供切实有效的前置保证和稳定安全的人员技术及配置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