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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既是债权人保护自己利益的一种手段,也是企业新陈代谢的一个契机。破产法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直接调整作用,表现为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债权在特殊情况下的最终实现,公平维护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保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破产法的发展同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一样,与一个国家的商品经济的发展进程紧密相连。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和现阶段企业破产的现状的分析,提出这样的观点: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对法律的要求,我们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用发展的眼光,设计出一个合理、高效的破产程序启动制度,才能真正发挥破产法律制度应有的作用——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使市场交易呈现良性循环状态,进而实现优化经济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的间接社会效果。 鉴于现代法律制度中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趋势,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应给国家干预留一点空间。在程序的启动方式上,可采取当事人主义兼职权主义的方式。启动制度解决的是破产程序的入口程序有关问题,关于入口的主体,文中提出了以下七种人均有破产申请权:债权人、债务人、非破产清算组、一定范围内的第三人、普通合伙的每一个合伙人、有限合伙组织中的普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业主。 破产原因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是划分是否破产的界限,是破产开始的重要条件,也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实质要件。在此问题上,笔者通过对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体例的分析,对英美法系破产原因和大陆法系破产原因的比较,对我国现行破产原因立法的弊端的分析,提出如下观点:1、首先明确破产法的价值取向是既保护债权人利益,又保护债务人利益。2、在进行统一破产立法时,应当对所有的企业而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企业组织形式如何,设定统一的破产原因,建立统一完整的体例。3、在统一确定、“不能清偿”这一基本原因的同时,应该统一辅之以“支付停止”这一推定的破产原因,并设定‘,债务超过”作为企业法人推定的破产原因。 总之,在制订新的破产程序的启动制度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更新法理观念,摒弃破产法属于债法,债法属于民法,民法只能是私法的法律理念,充分认识到现代法律制度中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趋势。二是更新对破产法的作用的观念,它的首要作用是调整债务关系,优化经济结构、合理配置资源仅是破产法能够得以顺利实施后的间接效果。三是关于启动制度的有关问题,应当符合国际惯例。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应当保障一切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破产法中也受到同等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