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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是马克主义理论的基本原理,它深刻的指出了“社会劳动生产力,首先是科学的力量”这一普适真理。1978年3月,邓小平同志在全国科学大会上也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人工智能科学技术的兴起与发展更是印证了这一论断的真理性。人工智能风暴正在席卷整个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在磨拳霍霍,大力培养人工智能高尖技术人才、大力推进人工智能产业的蓬勃发展以迎接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随着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它不仅改变着整个社会的行为方式、影响着市场经济的需求、方便着我们的生活,同时也对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人工智能创作具有高产出、高品质的特点,便会对传统的作品市场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也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理论体系带来了挑战。在人工智能的应用领域,戴维·科普编写的程序EMI能够在短时间内创造出巴赫风格的曲目,并且观众真的认为这就是巴赫编写的曲目;人工智能机器人微软小冰出版了诗集《阳光失了玻璃》,获得广大网友的追捧与喜爱;由人工智能GANS创作的画像《爱德蒙·贝拉米的肖像》在佳士得进行了拍卖。这表明人工智能创作已逐渐走进大众视野,并可作为商品流通于市场。因此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的保护与规制问题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人工智能创作应该怎样去定性、附着其上的权利应该由谁享有,人工智能创作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该受到怎样的保护,在人工智能创作的过程中是否涉及到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应该如何规制,在当前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能够解答这一系列问题。针对这些已经在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必须进行一些具有前瞻性的论证研究来作出解答,以期在相关事件发生时能够进行及时的应对。本文以人工智能创作为研究对象,对其涉及到的著作权相关问题以及人工智能在学习创作过程中涉及到的侵权问题展开讨论。人工智能的创作在满足作品构成要件时应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通过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方法判断人工智能创作是否侵犯了他人作品,该侵权行为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且与创作的权利归属者应为同一人。对以上问题进行论证研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激励人工智能的学习创作,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在人工智能引领的新的科技浪潮中,无论是在技术的研发还是制度的构建方面,我国都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乘风破浪,争取最大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