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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可以说是证据法的灵魂,可以这么认为如果离开了证明标准问题证据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而要求达到不同的证明程度,证明标准的具体规定也就有所不同。有罪判决证明标准问题作为证明标准中极其重要的一个问题,它直接关乎刑事判决的质量以及国家司法公正的实现。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概念和功能以及主要种类。文章首先对证明标准和证明要求等概念进行了比较和区分,证明标准并不同于证明要求,证明标准只不过是证明要求的一个内容部分,证明标准是证明要求的一个具体表现。通过对证明标准概念的比较,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也指出了目前两大法系国家的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本文第二部分详细地介绍了目前比较受学者青睐的英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其沿革进行了阐述,并且分析了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内心确信”证明标准的异同点。本文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具体内涵进行了分析,目前在英美法系国家也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即是否应该对“合理怀疑”进行定义,以及在定义“合理怀疑”时所采用的方式,通过这部分的介绍,我们可以比较清楚的知道“合理怀疑”的内涵,对“排除合理怀疑”的有罪判决证明标准有了一个比较直观的理解。本文第四部分主要是探讨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从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本文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了我国现有的有罪判决证明标准存在的不足,并且尝试引进英美法系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来加以改善,以使我国的有罪判决证明标准更加具有合理性。最后笔者对重构我国有罪判决证明标准后的保障措施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