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迫交易罪

来源 :黑龙江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q79305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强迫交易罪是1997年设立的一个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此罪又做了部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具体规定,可以将本罪概括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违反他人的意志自由,强迫他人和自己或第三人进行某种商业交易或者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某种商业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罪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以及他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本罪中暴力行为的程度应以轻伤为限,暴力的对象只包括被强迫交易方本人,而不能是他的财物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罪中威胁行为的程度不应有所限制,能够对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使其被迫提供或者接受交易即可。威胁的对象不但包括交易的对方当事人,而且包括和他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本罪的目的行为是交易行为,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手段进行强迫交易,进而实现其取得交易利益的目的。交易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应具有强制性;二、其内容应具有合法性;三、应具有市场性。情节严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本罪的情节严重一般指,强迫交易获利数额较大的;多次强迫交易的;造成比较严重的恶劣影响的;采取了严重的暴力、威胁手段致人伤害的。强迫交易罪的主体不止是交易的双方,也包括他们之外的第三方。对于本罪的主体不应有资质限制,只要其从事商事行为即可。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并不是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强迫交易罪易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相混淆也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文中从暴力的程度、侵害的法益、主观故意等方面对以上几个罪名进行了区分。另外,本罪没有未遂形态,有既遂形态。强迫交易罪的立法不足有:交易内涵不清,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清,入罪标准高,易与其他罪名相混淆等。笔者对此借鉴了国外关于强迫交易行为的立法规定,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其他文献
期刊
几年来的研究表明,用NaCl克服芸苔属(Brassica)作物自交不亲和性的效应是与药液浓度、授粉方法、处理后授粉时间、处理频数、作物生长环境、个体生长发育状况以及自交不亲和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原产地规则的作用日益增强,并已成为一国经济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广泛用于最惠国待遇、国别配额、反倾销、保障措施、政府采购、贸易统计、普惠制及
利益与立法关系密切。利益需求决定着法律的内容,其产生、变化以及利益冲突的协调可带来新的立法需求,引起法律内容的变化;而法律是利益调整的手段,立法者以法律形式选择并确认利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创造性地运用于中国革命的实践,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领导中国人民先后进行了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可以说,革命根
天津市现代畜牧技术工程中心于2001年12月经天津市科委批准由天津市宁河原种猪场与天津市畜牧兽医研究所共同组建的新的科技创新机构,是在天津市科委领导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
为了解多种饲料作物(包括牧草)收割后再生与腋芽状态之间的关系,笔者对作物的腋芽发育过程进行了调查。本报告是对饲用玉米的调查。此作物的顶端花序为雄穗,只有腋芽侧生花
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FOB贸易逐年增多,因而关于FOB下的一些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无疑是“根据FOB贸易合同产生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托运人的
小额财产诉讼被当今许多国家确定为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类型,原因在于小额财产纠纷最为频繁地出现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这类纠纷的解决效果最能体现出国民的法律意识以及其对
伴随着环境危机的加剧,公民环境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觉醒,进而催生了公民环境权。如何实现公民环境权,让公民切切实实拿起环境权这一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生存环境成为当前现实而有